一、認定標準和條件
(一)瞪羚企業認定條件
潛在瞪羚企業和瞪羚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:
1、定性指標
潛在瞪羚企業和瞪羚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:
(1)工商、稅務、統計關系在高新區內,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,企業無違法記錄且未列入政策兌現負面清單。
(2)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5年。
(3)非煙草、鐵路、礦產資源、公共服務等壟斷性行業企業,以及房地產、基礎建設、銀行等企業。
(4)非大型央企、外企生產基地、分公司、銷售公司、貿易公司。
2、定量指標
潛在瞪羚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:
(1)上年度收入在1000萬元-5000萬元之間的企業,收入增長率達到20%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%;上年度收入在5000萬元-1億元之間的企業,收入增長率達到15%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%;上年度收入在1億元-5億元之間的企業,收入增長率達到10%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%。
(2)企業累計獲得創業投資超過500萬元人民幣(或等值外幣)。
瞪羚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:
(1)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5年,近四年每年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且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%,且上一年度正增長;
(2)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5年,近四年每年雇員總數不少于100人且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%,且上一年度正增長;
(3)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,且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5億元,且近三年收入無大幅度下降(下降比例不超過10%);
(4)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,且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10億元,且近三年收入無大幅度下降(下降比例不超過10%)。
3、創新門檻指標
潛在瞪羚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:
企業至少擁有一項Ⅰ類知識產權〔包括:發明專利(含國防專利)、植物新品種、國家級農作物品種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〕或六項Ⅱ知識產權(包括:實用新型專利、外觀設計專利、軟件著作權等,不含商標)。
瞪羚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:
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動投入強度(即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)大于2.5%。